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總統盃太極拳全國錦標賽競賽規程
宗 旨:響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廣全民運動,宏揚我國固有民族傳統體育。
依 據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.07.01體委全字第0980015202號函辦理。
指導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教育部、內政部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
會、 彰化縣政府。
主辦單位:台灣藝術太極拳總會。
承辦單位:彰化縣太極拳協會、彰化縣體育總會太極拳委員會。
協辦單位:彰化縣體育總會、林滄敏立委服務處、彰化縣立體育場。
活動日期:中華民國98年10月17、18日,共計 2 日。
活動地點:彰化縣立體育館(彰化市介壽里健興路1號)。
武術表演:卦山論劍,武林大會。
競賽項目:太極拳拳架、器械。
競賽方法:團體比賽、個人競賽。
報名方式:
(一)報名日期:即日起自98年9月15日下午5點以前(以郵戳為憑)。
競賽辦法:(本競賽依「全民運動會第一類太極拳運動項目」辦理)。
(一)、競賽分級:(以下分級年齡皆以公元實齡,依比賽日期為基準。)
社會組、長青組(60歲以上)、高中組、國中組、國小A組(高年級)、
國 小B組(中年級)、國小C組(低年級)、幼兒組(7歲以下)等。
(二)、競賽分組:(1)男子組(1)女子組
(三)、競賽項目:
1.套路個人賽:(每人限報2項)
(1)十三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本)。。
(6)四十二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國運動會版本)。
(7)陳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(新架、老架、砲捶、40式、48式、56
式、混元架……….)
(8)九十九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(9)傳統楊氏太極拳(16式、22式、36式、48式、85式、108式..),時
間5-6分鐘。
(10)其他太極拳傳統套路,時間5-6分鐘
(凡同一套路有6個單位以上個人報名參賽,均可單獨成立為一種競賽項
目)。
若報名人數未達6個單位以上,即併入其他太極傳統套路項目。
2.套路團體賽(每隊可派代表5~10人,男女不拘、不得有口令,可自行配
樂)
(1)十三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)。
(2)二十四式太極拳,時間4-5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本)。
(3)三十七式太極拳,時間6-7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本)。
(4)四十二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(5)六十四式第一段,時間6-7分鐘。
(6)陳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(新架、老架、砲捶、40式、48式、56
式、混元架)
(7)陳氏38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(全民運動會版本)。
(8)九十九式太極拳,時間5-6分鐘。
(9)傳統楊氏太極拳(16式、22式、36式、48式、85式、108式..)時間
5-6 分鐘。
(10)其他太極拳傳統套路,時間5-6分鐘。
(凡同一套路有六個單位以上個人報名參賽,均可單獨成立為一種競賽項
目)。
若報名人數未達6個單位以上,即併入其他太極傳統套路項目。
3.器械個人賽:(每人限報2項)
(1)32式太極劍,時間3-4分鐘。
(2)42式太極劍,時間3-4分鐘。
(3)54式太極劍,時間4分鐘內。
(4)太極刀,時間4分鐘內。
(5)陳式太極劍,時間4分鐘內。
(6)太極功夫扇,時間3-4分鐘。
(7)其他太極器械,時間4分鐘內。
(凡同一器械有六單位以上之個人報名參賽時,均可單獨成立為一種競賽
項目)
4.器械團體賽:
每隊可派代表5~10人參加(男女不拘),比賽開始至完畢,皆不得有口令
聲,但可自行配樂。
(1)32式太極劍,時間3-4分鐘。
(2)42式太極劍,時間3-4分鐘。
(3)54式太極劍,時間4分鐘內。
(4)太極刀,時間4分鐘內
(5)陳式太極劍,時間4分鐘內
(6)太極功夫扇,時間3-4分鐘。
(7)其他太極器械,時間4分鐘內。
(凡同一器械有六單位以上之個人報名參賽時,均可單獨成為一種競賽項
目)。
以上各項,不含出入場時間。
競賽規則:
1.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最新太極拳規則,規則中未盡之事宜,於
領隊會議中說明或由仲裁委員會解釋。
2.各組人數不足時,將併組比賽。
3.團體比賽,每少或增加一人扣0.1分。
4.個人賽員必須配掛大會分發之選手號碼牌,否則不得參賽。
5.參加團體賽之領隊、教練、管理各附2寸半身照片1張,並填寫團體報名
表。
獎勵辦法:
一、團體組與個人組各組競賽項目獎狀頒發方式:
報名人數10人(隊)以上時,錄取六名、9人(隊)錄取5名、7~8人
(隊)錄取4名、6人(隊)錄取3名、4~5人(隊)錄取2名,1~3人(隊)
參加,則列入表演不計名次;得獎選手個人前三名頒發金、銀、銅獎牌、
獎狀,餘頒獎狀, 團體組錄取名額頒發獎盃、獎狀。
二、團體獎
本競賽依團體成積高低,取前三名頒發本次競賽團體總錦標。團體成績按各隊參加比賽選手在各級比賽中所獲成績之總合計算,如得分相同者以各隊所獲第一名之多寡判定,如第一名數目相同時以所獲第二名成績多寡判定定之,餘類推。錄取六名依7.5.4.3.2.1.計分,取五名依6.4.3.2.1.計分,取四名依5.3.2.1.計分,取三名依4.2.1計分,取二名依3.1.計分,僅一人參加則不列入計分。
三、精神獎:
參加比賽之單位或選手精神表現良好者,經審判委員評定,由大會頒發
「精神總錦標錦旗乙面」。
參加單位遵守事項:
一、本次大會不接受特技表演報名。
二、各單位請依照大會之規定準時報到。
三、各單位參加開幕典禮應整齊列隊進場或退場。
四、各單位可自備隊旗一面(按七號國旗規格),供會場佈置,以壯隊伍聲勢。
五、各單位請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,並保持肅靜及場地之清潔。
六、各單位請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席位,並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。
七、各單位之領隊、指導、管理及選手進入比賽場地時需佩戴識別證。
八、於比賽場內之人員不得穿著硬底皮鞋並嚴禁吸煙及嚼檳榔。及獎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