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第四項規定:「指示用藥不在健保給付範圍」,指示藥品審查基準,內容包括十大類藥品︰解熱鎮痛劑、綜合感冒劑、鎮咳袪痰劑、抗組織胺劑、眼用製劑、胃腸製劑、鎮暈劑、一般皮膚外用劑、驅蟲劑、瀉劑等。
趙藥師表示:健保不再給付指示藥,就應該徹底落實與回歸藥品分級制度,長久以來,並未徹底執行,若要順利的執行就必須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,以免造成困擾。
健保不再給付指示藥,除了關係健保財務之外,其實還有兩大意義:
一、是落實藥品分級制度
二、提昇自我醫療 Self medicare
『小病看小醫院,大病看大醫院』,『小小病看藥師,小小毛病自己照顧』
趙藥師強烈建議相關單位,健保不再給付指示藥前題, 應
.確實落實「醫藥分業」
.確實施「轉診制度」
因為大醫院的資源,無論人力或設備,主要是用來照顧「重病病人」,而保險費用的樽節,也必須仰賴存在有層級分別的醫療體系。小病症可以用自我醫療的方式處理,將不需要醫師處方的藥品,交給專業藥師是最適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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